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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評價


一:評價依據:
ㅤㅤ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應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職業危害較重、嚴重的企業,應定期進行職業衛生現狀評價。

 

二:評價業務範圍及內容
ㅤㅤ評價業務範圍:
ㅤㅤ第一類:化工、石化及醫藥;
ㅤㅤ第二類:治金、建材;
ㅤㅤ第三類:機器製造、電力、紡織、建築和交通運輸等行業領域

       評價內容:主要包括選址、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建築衛生學要求、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輔助用室基本衛生要求、應急救援、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衛生管理、職業衛生專項經費概算等。

 

三:評價分類:
ㅤㅤ3.1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ㅤㅤ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其可行性論證階段,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與應急救援設施等進行的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
ㅤㅤ3.2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
ㅤㅤ建設項目完工後、竣工驗收前,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與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綜合評價。
ㅤㅤ3.3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ㅤㅤ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他職業病防護措施與效果、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影響情況等進行的綜合評價。
ㅤㅤ3.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
ㅤㅤ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7〕第90號)第三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第四條: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製度與檔案。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對全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第九條: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製預評價報告。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
(五)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驗收合格的。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ㅤㅤ四、職業衛生評價報告編寫流程

 

職業衛生評價報告編寫流程圖(1)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流程圖(2)

 

五:評價的重要性
ㅤㅤ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根本措施是改革工藝,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使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設計與工藝有效地結合起來,在工藝分析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在建設地點的選擇、總平麵布置、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築衛生學要求、衛生工程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防振、防署、防寒、防濕、防電離及非電離輻射等設施)、輔助衛生用室、個體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職業病危害管理措施等方麵是否符合衛生要求,避免了建設項目投產後由於職業衛生問題引起的返工、調整和整改,從而提高了職業病危害控製的投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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